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07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金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