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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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07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婺城区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金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