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102号
原告:***,女,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苏延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该公司安置部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苏孟乡塘上村响应政府号召,全村进行拆迁安置。***、***一户享受安置补偿政策,合计安置面积为322.50平方米,可安置三套房子和一个地下车位,安置财产为***、***共同所有。经过抓阄,位于**花园的18-1-701(108.97平方米)、2-1-202(108.19平方米)、9-402(76.53平方米)三套房子为安置房产,实际安置面积为293.69平方,少于安置面积的28.81平方以补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原告***与***法院调解离婚,半年后两人和好,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6月28日***去世。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安置时***户口本上只有***和原告***二人。2020年10月,被告通知同年10月20日至22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已故人员凭村委证明指定交房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银行交款回单前往当代物业办公室办理交房手续,10月22日以后前往被告处办理相关手续。因***已于2020年6月28日去世,原告想将**花园的18-1-701和2-1-202房产办理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自己,但被告不能办理。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安置分配给***的位于**花园18-1-701和2-1-202房产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证;2.确认少于安置面积的28.81平方米的补偿款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政府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为所有权确认之诉。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来看,死者***可能存在其他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涉案房产所有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直接以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小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