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三江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稳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130号 原告:***,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稳,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武,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永,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枣庄市三江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圩子村委会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CNPJD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枣庄市航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店韩路东侧三江道路救援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94LM3U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稳、**武、**永与被告枣庄市三江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枣庄市航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稳、**武、**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稳、**武、**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