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8863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5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400974E。
法定代表人:阮佳龙。
委托代理人:颜建发,江苏昆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俱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626640X2。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昆山德力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583民初106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347295.3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9)苏0583民初10687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红刚
审判员  陈志成
审判员  袁晓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