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529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0529号
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003409L,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俞六弟,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400974E,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阮佳龙。
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34元,减半收取27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67元由原告昆山市青阳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宏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