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4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同丰东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阮佳龙。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85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4862.5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