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244009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5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