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耿德纳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锦溪)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昆张民初字第0498号 原告昆山耿德纳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80130-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百家荡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0097-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南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耿德纳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振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耿德纳米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16元,减半收取17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