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553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因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