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553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伯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因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