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馨慧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21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兴华小区10单元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馨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袄太村。
法定代表人:*路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馨慧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馨慧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执行标的630000元,被执行人内蒙古馨慧工贸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房屋的《购房认购协议书》原件一份履行完毕,执行费8700元,尚未缴纳。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馨慧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我院通过网络自然资源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馨慧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馨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通过笔录约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委托代理人**曾,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媛
 
二O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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