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1745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兴华小区10单元2楼西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114243836J。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花,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和大道46号3幢三楼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2615485C。
法定代表人:顾文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43号28幢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17464448。
法定代表人:盛娟,系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丽,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卓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镇东街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16928658645。
负责人:崔万平,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华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建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卓资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2.64元,减半收取11801.32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文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香龙
书 记 员 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