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2执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114243836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兴华小区10单元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松、嘎毕尔,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68654858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豆腐夭村东。
法定代表人:杜衍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辉、杜海燕、成小雷,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呼仲调字[2016]第48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给付案款1586660.01元。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共有24740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4第0××6号,面积687140㎡)一处、有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3号,面积30545.14㎡)一处、有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4号,面积20000.36㎡)一处、有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5号,面积34498.66㎡)一处、有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6号,面积248936.67㎡)一处、有位于新营子镇塔布峁村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7号,面积106542㎡)一处、有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8号,面积190203.51㎡)一处、有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3号,面积162793.36㎡)一处,本院已于2021年6月2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3号,面积30545.14㎡)一处、位于新营子镇S103线东侧不动产(权利证号:托国用2010第0××3号,面积162793.36㎡)一处。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赴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面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内蒙古铁达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不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宇川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史宇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郝宇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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