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1556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现羁押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第7监区。
被告:***,男,住内蒙古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移民科技园区三和美景**楼**门市。
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40元已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徐海峰
审判员 娜木汗
审判员 张美玲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邬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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