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6530号原告:***,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男,汉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某监狱。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内蒙古广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2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