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恢474号
申请执行人:察右后旗桦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镇阿布达营南。
法定代表人:马金海。
被执行人: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业。
被执行人:刘的明,男性,1964年0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刘连成,男性,1960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关于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部分,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与申请人进行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晓 燕
审判员 卜吉娜审判员吴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小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