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飞建材租赁站、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执恢1895号之三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中飞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中飞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注册号×××53。
经营者:王占营,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
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伟建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伟业大厦16楼。组织机构代码:11720921-1。
被执行人谢正帮,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2015)临民初字第816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社保账户银行存款47943.47元,12个月生活费12000元已支付被执行人,剩余35943.47元案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暂未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
3、2021年11月8日,本院向协助单位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巴彦淖尔市住建局发出查询函进行查询,经协助单反馈情况。
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本案应执行1411364元,已执行到位35943.4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暂未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伟
执行员 范学军
执行员 侯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