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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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67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08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80号(原社会主义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张伟业,职务总经理。
被告:乌拉特后旗农牧和科技局(乌拉特后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机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
负责人:达布希拉图,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宾,该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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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后旗农牧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计459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巴音毕力格
审 判 员 温 惠 云
人民陪审员 敖日 格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