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内0603执保143号 申请人: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72214711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西侧俪城商业综合体B区C座1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7209211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市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争华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60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18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函。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管理总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内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管理总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享有的到期债权2594420元及以2594420元为基数的利息,冻结限额为3599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现该案保全措施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