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01民申182号
再审申请人顺元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5)回民四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案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回民四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顺元建筑安装公司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29日再审申请人顺元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再审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艳 审判员 杨利民 审判员 任艳芳
书记员 彭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