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2执2247号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2019)内01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破产从组,无可供财产。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进行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生活住所居住情况周边调查,并无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马 莉
书记员 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