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4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赵宏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康计表。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04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85618元(案款373222元+诉讼费6898元+执行费5498元=385618元。)及本金逾期利息同等价值的财产。利息以373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计算至付清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