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零公里北端/div>
法定代表人:康计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顺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48.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624.43元,由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72624.44元,退还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鄂晓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