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区某某宇家居生活馆、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402民初821号
原告:***区***宇家居生活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天山路十字路口。
经营者:杨胜存,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军,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赤峰博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电商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刘相阳,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5层5016室。
法定代表人:孟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区***宇家居生活馆(以下简称***宇家居生活馆)与被告***、赤峰博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储物业)、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远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家居生活馆的诉讼代理人董亚军、被告***、被告承远建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储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家居生活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博储物业、承远建设公司共同给付承揽费132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借用博储物业、承远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绿色食品产业园(宏牧士饲料公司)工程。2020年11月初,***宇家居生活馆承揽了白钢楼梯扶手工程,于2020年11月中旬完工。经双方确认,***、博储物业、承远建设公司应支付***宇家居生活馆承揽费13200元。***宇家居生活馆多次主张,***、博储物业、承远建设公司推托至今。为此,***宇家居生活馆诉至法院。
***庭审辩称,***宇家居生活馆主张的欠款及金额属实,但民事裁定书中写的很清楚,其是代表博储物业联系的工程,是职务行为,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博储物业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承远建设公司庭审辩称,通过民事裁定书以及***出示的证据,均能确认案涉工程是博储物业的行为。***宇家居生活馆与承远建设公司无任何关系,承远建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博储物业自承远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承包了部分装饰装修工程。2021年11月初,博储物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楼梯扶手工程发包给了***宇家居生活馆。***宇家居生活馆于2020年11月中旬完成工程。2021年11月5日,***宇家居生活馆因上述工程所涉报酬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远建设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在该起案件中,博储物业于2021年11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中记载:关于***宇家居生活馆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为我公司员工,在2020年赤峰市宏牧士饲料厂施工过程中同***宇家居生活馆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办公楼楼梯扶手施工,工程款为人民币13200元)是代表博储物业的行为,特此说明。2021年12月24日,本院就上述案件作出(2021)内0402民初9164号民事裁定,以***宇家居生活馆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该裁定已生效。现***宇家居生活馆再次诉至本院,并明确要求由博储物业给付上述欠付的报酬。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认与***宇家居生活馆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的应系博储物业,则博储物业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宇家居生活馆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博储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博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区***宇家居生活馆承揽报酬1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由博储物业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宇家居生活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锐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田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