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19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镇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艳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世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5层5016。
法定代表人:孟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娟,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内0404民初11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支行1500××××1041账户内存款850000元。同时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蒙D6××××号中联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现解除保全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支行1500××××1041账户内存款8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蒙D6××××号中联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