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1934号
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镇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艳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世磊,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5层5016。
法定代表人:孟建民,职务不祥。
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支行1500××××1041账户内存款8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蒙D6××××号中联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支行1500××××1041账户内存款85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申请人内蒙古永硕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蒙D6××××号中联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