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583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颐和住宅小区鸿都大厦5层5016。
法定代表人:孟建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涛,内蒙古金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承远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