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7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荷花池市场六区三楼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先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璐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白福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何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