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1326号

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荷花池。

经营者:陈先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原告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荣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