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1326号
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荷花池。
经营者:陈先德,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原告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荣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