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先德,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邓永秀,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邓永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665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讼请求为解除潘广伦与嘉润公司签订的四川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因**未提供证据有效证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情形,故原审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牟桂红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任冀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茂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