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兴隆,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伟,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六区三楼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先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蜀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10号62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涂玉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涂玉兰,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审第三人:史晓爆,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审第三人:周敏,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蜀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涂玉兰、史晓爆、周敏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与成都嘉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9.87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蒲 杨

审 判 员  管雄亚

审 判 员  李 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璐

书 记 员  姚嘉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