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3民初2097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0月13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是原告的近亲属。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 第三人: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八路3号大院1号楼第二层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45640963X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茂名市市正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正劳务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八路3号大院1号楼第二层218室,统一审核信用代码:9144090068448827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市政公司、市正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苏活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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