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前为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执恢3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前为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八路3号大院1号楼第二层西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新村15幢首层五里亭村办公室。
负责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现变更登记为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粤020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工程款6891988.41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891988.41元及利息给原告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4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126元,由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因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2月5日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案件于2018年8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里亭村委会)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其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并向有关银行、当地镇政府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财产调查情况表示认可,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蓝伙军
审判员 杨 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