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县益民污水处理厂、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惠州市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杨,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聚兴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葵,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第二层西头。 法定代表人:**1。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葵,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益民污水处理厂。地址:广东省**县*******委内。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县江尾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湖溪蓝波商铺**。 法定代表人:**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县益民污水处理厂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9.7元(8295.31元+4824.39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负担4148元,***负担2412元,***向本院多交的4147.31元及***向本院多交的2412.39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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