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能与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2民初2191号之一 原告:**能,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 负责人:吕国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与被告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人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能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78元,减半收取计3839元。 审 判 长  陈 权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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