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城建综合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2376号
原告: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3号大院1号楼第二层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45640963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城建综合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和丽路镇政府功能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875786538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城建综合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