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33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432号203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茂名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八路3号大院1号楼第二层西头。 法定代表:**。 被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原则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4.73元(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荣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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