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龙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259号 申请人:上**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恒龙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3区1198室。 法定代表人:***。 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上**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恒龙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0,198.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恒龙广告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0,19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722元,由申请人上**箴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