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丰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0998号 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4739702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源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丰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108231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丰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2856元,由原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