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239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五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040743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浙江核力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4739702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