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31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3)杭下民重字第000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根据判决书要求对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377414元、浙江大陆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377141元,已执行完毕。另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权利人***对此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31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杨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