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3执38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593号儒海阁5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晋溪二村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15933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按规定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院已向相关部门提取,但尚未到账,将根据规定处理。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院已冻结,尚不能提取。因另案申请执行人***等申请对被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已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目前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已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止2020年6月1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寄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预告通知书》,其未在规定时间对此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38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