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4民终1400号
上诉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梧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未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事实进行查明,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3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1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友齐 审判员  周松贤 审判员  黄 俊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