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5373号
原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白荡海人家儒海阁501室-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前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路133号天空之翼商务中心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梁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车站路164号(平水中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钟山西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J3TA9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前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梁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保全费1730元,合计4195元,由原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