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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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527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989X5,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白荡海人家儒海阁**-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陆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元,由***负担。
审判员周娆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