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高拓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执2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宝源大市场17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86RGQ02。
法定代表人:曾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高拓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善政大道7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09258907Y。
法定代表人:曾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赣0824执27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高拓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部分存款。现案件执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高拓建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军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