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执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宝源大市场17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86RGQ02。
被执行人:江西高拓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善政大道7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09258907Y。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高拓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2020)赣082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高拓建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29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出具的协助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的,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军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云
提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后,如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续冻、续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