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初239号之四
解封申请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供销大厦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7709P。
法定代表人:万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林,江西憾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冰,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五路与学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16104121。
法定代表人:熊衍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明、刘卫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封申请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解封申请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赣01民初238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并同时移交执行部门予以实施。解封申请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财产查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解除依据本院(2018)赣01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学院西路以南、学苑路以西工业用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洪土国用登高2012第D107号)的查封;
二、解除依据本院(2018)赣01民初2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瑶湖西五路666号**产业城1#-44#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红龙
审 判 员 黄 琳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梦瑶
书 记 员 邓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