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1295号
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105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647594828。
法定代表人:陈阳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供销大厦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7709P。
法定代表人:万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泰来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所有的赣A×××××小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立
书 记 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