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恢9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万海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劳人仲案字[2021]389号调解协议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847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何维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