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富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3民初1026号
原告:广西青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华侨管理区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717026688。
法定代表人:宋敦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富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服装城16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53527136X。
法定代表人:徐三才。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6日
待裁事项: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覃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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